據“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”,持AF391居留證滿兩年(365 * 2 = 730天),且每年在台住滿270天以上者,可以申請在台定居。 辦公室資料顯示,第一批申請到AF391居留證的會員是在 2009/07/10 。這些會員中,假定吻合連續兩年每年都有在台灣住超過270以上的央求,那麼在2011/07/11 即可以向移民署送件申請定居。移民署審核通過後會發給定居證,憑定居證向欲設籍的戶政事務所換領成分證。
如下為向移民署申請定居證時應備文件(部門文件請皆影印一份):
一、定居申請表(可至移民署填表,辦公室亦有供應);
二、居留證本來;
三、中華民國護照本來(假定從未申請,可以不必附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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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僑居地護照本來(緬甸or泰國,過期無妨)xyz軟體補給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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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國內醫院三個月內之安康檢查表(必須合格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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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戶籍謄本本來(假定沒有親友可供入籍,可與房東溝通,借戶籍入籍);
七、成分證規格照片兩張;
八、回郵掛號信封(寄發定居證用,可至郵局購買);
九、證件費新台幣600元。
備妥以上證件後,至居住地移民署服務站辦理即可。另建議將申請文件影印一份生存,以備不時之需。祝願全體順利!
泰緬地區華裔難民權益促進會 辦公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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